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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2015年推进新型城镇化


发布时间:2015-10-13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定西市2015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点》已经2015年5月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定西市2015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点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深入落实省政府  《关于做好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51号)、市委三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一、主要目标

  安定区、通渭、渭源、临洮、漳县和岷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5%,分别达到44.76%、20.23%、21.67%、31.58%、26.63%和19.1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2%。 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县陇西县和试点乡镇安定区巉口镇、岷县梅川镇-茶埠镇、漳县大草滩乡—殪虎桥乡、通渭县马营镇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2%,分别达到43.47%和41.5%、23.8%、13.91%、25.2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5%。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

  1.加快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构建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增强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和约束性,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引领和基础保障作用。新型城镇化试点县、试点镇(乡)的重要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实现全覆盖。(市规划局)

  2.按照《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多规合一”课题研究和规划标准体系编制(试行)》(甘城试点„2015‟1号)要求,加快推进陇西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的框架思路,并做好规划成果编制的后续工作。(市规划局)

  3.以编制和实施城镇风貌特色规划为基础,努力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发展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与乡村。支持有条件的县、镇、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国家特色旅游景观名镇名村。(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4.及时总结“十二五”期间全市城镇化工作成效,特别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围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甘肃中部城市群崛起,编制完成《定西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引领全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市住建局)

  (二)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5.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和突破口,重点推进户籍、土地、住房、公共服务和社保等配套制度改革,统筹解决好进城农民在劳动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住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消除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城乡差别。(市直有关部门)

  6.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15]19号),在新型城镇化试点县、镇(乡)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推行居住证制度,使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市公安局)

  7.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民办学校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依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引导农村特别是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市教育局)

  8.依法将已经城镇化的居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社局)

  9.逐步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向试点县、镇(乡)倾斜,改善城乡人居条件和人居环境。(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试点县、镇于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市国土局)

  11.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综合测算市民化成本基数,明确成本承担主体、支出结构和支出责任。(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12.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配合做好县改市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后劲。(市民政局)

  (三)做大做强城镇化产业支撑

  13.依据各县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突出首位产业培育,因地制宜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当地特色农业发展,扶持具有示范性的新型农业产业。(市农业局)

  14.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加快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15.依据城镇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工业集中区,促进城镇产业培育和人口聚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四)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16.以城镇规划为引领,统筹布局,建设综合交通、绿地、地下管网、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

  17.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和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工程,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积极推进“千村美丽”示范村、“万村整洁”示范村的水、路、房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整治乡容村貌。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专职队伍,提升“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水平。(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五)多渠道解决资金投入问题

  18.积极论证、筛选、储备和向上申报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直其它部门)

  19.鼓励各县区、小城镇在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租赁住房、地下综合管廊、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城镇建设资金来源。通过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

  (六)大力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20.大力宣传推进城镇化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和新思路、新举措,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市住建局)

  三、督查考评

  对各县区新型城镇化工作进展、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所采取的实际举措,实行常态化督查和年终考评,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新型城镇化工作顺利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

     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统筹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落实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县区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优化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市、县区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继续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各县区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项目,要积极寻求国开行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联系,充分利用农发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发行债券融资,建立棚户区改造社会多元参与模式。对已列入省上年度开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均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县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四) 加快项目审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在市、县区政府政务大厅实现 “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领导要严肃问责。

  (五)推行货币化安置。各县区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在6月底前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六)做好征收补偿。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区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八)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继续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策并用,鼓励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购。购房人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时,不再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调整营业税征收政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一)落实住房信贷新政。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十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夫妻双方上月公积金余额。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全市目前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创新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十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服务。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

  (十四)打造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五)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服务市场。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要进一步简化二手房交易办事程序,加快住房产权流动,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的部分房源可用于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七)支持将存量房转为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县区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可以通过购买方式,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九)加快形成房地产产业链。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建材、装饰装修、家具家电、供水供热、生活用品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组团发展。在市域范围内,引导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强化服务,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评估。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县区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预警预报系统。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县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各县区要创新工作,积极探索精准扶贫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模式。

  (二十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二十四)简化审批程序。房地产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

  (二十五)优化资质审批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取消注册资本限制。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时,取消提供验资证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消注册资本或出资额限制,取消提供出资证明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机构仅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发生变更的,不再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二十七)规范各项服务收费。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取消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八)强化住房保障责任考核。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15‟51号)和市住建局《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定建发„2015‟178号)精神,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上报列入省政府住房保障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责任编辑:市档案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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